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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年第9

200010

 

問:遇到上巿公司須進行清盤時,作為小股東有什麼保障?是否有機制可申請補償?小股東是否能優 先在清盤過程中透過 出售資產套現?

答:
在現行監管上巿公司的機制下:聯交所是香港上巿公司的前線監管機構,負責執行《上巿規則》及直接監管 上巿事務;證 監會則扮演監督聯交所的角色,同時直接監察公眾公司的收購及合併事宜。

在批准個別公司上巿時,聯交所的著眼點在於有關公司是否已完全符合 《上巿規則 》所載列的要求。然而,監管機構批準個別公司上巿,並不代表對該公司的未來表現作出任何保證或予以推許。

投資者需明瞭各上巿股份均附有不同程度的風險,一家公司擁有上巿地位亦絕不代表它以後一定能有盈利。尤其是在創業板上巿的公司,它們可能祗是新成立不久而從未有盈利紀錄的。因此,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,應盡量搜集有關公司的資料,並充份評估自己可能面對的風險,包括所投資的公司可能會因經營不善或其他理由而出現虧損、甚至倒閉的情況等。

無論一家公司是自動要求清盤或是被法庭強制性清盤,清盤人都會因應《公司條例》的規定,在清盤過程中將公司的資產套現,用以償還公司的債項。依據法例,償還債項是有先後次序的,套現所得的資金會首先發放給債權人。債權人之間亦有優先權之分,例如公司員工就有權優先取回欠薪及遣散費等。其次是政府機關取回欠稅等費用,如此類推。由於股東並非在債權人之列,所以祇有在全部債權人都獲分派後,股東才可按持股比例攤分剩餘的資產。然而,通常在償還所有債權人的債項後,尚有剩餘資產的機會已是微乎其微。

換句話說,當一家上巿公司因財政出現困難而須進行清盤時,現時並無特別途徑或機制給予股東額外的補償。

故此,投資者應明白選擇一家管理良好、財政健全的公司作為投資對象的重要性。要做到這點,最有效的方法莫過如由投資者自己做起,在投資前多作考慮及分析。同時,大家亦應更全面地瞭解投資風險,切記價格風險並非唯一的投資風險。

 

註:本會與香港證監會合作的“證監會園地”專欄將於每期會員通訊刊出,如各會員有任何問題或疑問,歡迎來電郵於editor@hkii.org或傳真至23924566查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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